希臘新家事法令於上週四剛剛生效,此法強制所有未成年孩子皆應該被父親與母親「共同、同等的監護」(joint and equal custody),也就是說,無論發生什麼驚天動地的大事,這個家的孩子,一定都是由爸爸與媽媽共同監護,法律說了算,誰也不能拿走其中一方的監護權。
結果,抗議者跑到國會廣場激烈抗議,主要是女性,因為她們害怕這種強制的共同監護,將使得一些婦女與孩子陷於(男性)家暴的危險中。儘管此新法提及,若遇特殊嚴重暴力,法院仍可剝奪其中一方的監護權,不過,在法院尚未判決前,父母雙方無論做了什麼事,孩子仍將繼續由父母親「共同且同等的監護」。
我覺得有點可惜的是,抗議者可能不知道,當她們抗議時,背後卻有另一群人,竟然是被遺忘掉的。
那群人,默默的掉著眼淚。
大家都以為,掉淚者是那些被聲稱是家暴者的「爸爸」嗎?
不,是「媽媽」────被控家暴、被聲請保護令、被剝奪監護權的「媽媽」們。
家裡的事情可能無限多元,並非總是由爸爸挨告,也有不少,是「媽媽」被視為家暴者的。
看到這些抗議者,身為媽媽的感受,恐怕更為深刻,與這些抗議者身為同一性別,站在國會前大聲吶喊「剝奪他/她們的孩子」的時候,為什麼抗議者就是沒看到「這一群母親」?
因為,大家完全無法理解,如果你什麼都沒做,為何會失去孩子的監護權?
但,我看過幾個個案,有的是孩子出生後與夫家衝突而逃離,回去看孩子遭拒,以長期不來看小孩為由而讓夫家取得了單獨監護權,或因大聲管教而被控家暴,鄰居指證歷歷,直接失去監護權,另亦有因婚外情另結新歡,加上其他原因,離婚時放棄監護,感情最後無疾而終,什麼也沒有了。
傷心的是,當這些抗議者都已經認定了「暴力爸爸對孩子有危險」,聽在這些母親的心中,感覺如何?這些母親聽到的是,「暴力媽媽對孩子有危險」,而這些話,是從這些同樣愛孩子的抗議者口中喊出來的。
與離婚者工作了一陣子,漸漸看到男女之間的關係並非用「自己的經驗」(包括自己原生家庭、自己婚姻、甚至社工師或專業工作者自己服務過的個案)就可以一窺全部的,但,立法者卻必須以同一套法律,來規範所有人。
一邊是家暴者,一邊受害者,我們永遠都不知道,誰是真正的家暴者,誰又是真正的受害者,家裡的事,無法二分法,因此,我們應該停止用自己的生命經驗,來判斷法律應該怎樣才「對」。
對每一個家庭,「對」都是不一樣的意思。
所以,爸爸媽媽是否應該在任何情況下皆有權利保有孩子的監護權?這樣想,就對了:即便真的有一方家暴,是否因為此法律而會對其他人再造成任何傷害,都還是問號(尤其在嚴密防範下,應該很不容易了),但,如果沒有這條法律,提醒每個孩子的父母都應該是孩子的父母,那,一遇見家庭衝突,就會有一些人,孩子被帶走、監護權被剝奪,而真正的被傷害了!
有些被傷害的父母,失去孩子,於是,只能用自己的生命來抗議了。
法律是要保護人,不是拿來傷害人,不能因為他們與你不一樣,你就以為不會傷害他。
你的偏見可能殺了一個人,你的同理心可能救了一個人。
只有愛能化解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