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04/10

勞動檢查系列-雇主未足額給付平日加班費

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之統計,去(111)年全國雇主前十大常見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如下:
一、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二、第30條第6項: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三、第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超過12小時
四、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
五、第36條第1項:未依規定每7日中給予勞工1日例假及1日休息日
六、第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1個月超過46小時
七、第80條: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八、第39條: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及特別休假出勤,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九、第24條第1項: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未依法令標準加給
十、第23條第1項:工資未定期給付勞工,或未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本文現以勞動部對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訴願決定內容為例,帶領讀者一窺常見個案的事實及認定理由,讀者不妨藉此機會,順道檢視自己的雇主是否也有相同情形發生。若有,建議提醒雇主立即改善,避免一旦遇有勞檢,事後遭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裁罰。
以勞動部民國112年2月24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20333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便於閱讀,原文略有編修):
事實:
訴願人從事飲料零售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所僱時薪制勞工游君於111年7月1日延長工作時間計1小時,訴願人僅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致未足額給付延長工時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審查屬實,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2萬元整,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限即日起改善。
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ㄧ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32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二、勞工於本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之制定,旨在保障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勞雇雙方均有遵守該法之義務,復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規定之標準加給,此為法律明文之強制規定,是勞工如確有延長工作時間之事實,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工作場所屬雇主可指揮監督之範圍,其應就勞工出勤及延時工作等情形善盡管理之責,無論勞工係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抑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之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均屬工作時間。游君於訴願人當日結束營業前須打掃完畢才下班,自屬游君提供勞務之工作時間。訴願人於受檢時自承游君於111年7月1日工作時間計9小時,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僅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核算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低於法定標準計給,致未足額給付延長工時工資。訴願人所訴,尚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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