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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 Sung

人資專員

2021/10/28

慫恿同事離職被開除?

【文章分享 - 業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陳業鑫律師】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也快一年了,最近公司也有二位同仁離職, 所以我就跟另一位同事開玩笑說是我慫恿離職的(有對話紀錄),但其實不是⋯ 隔天我就收到解僱通知,公司似乎就是看對話紀錄,並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4、5 點」要我馬上打包走人,連預告期都沒有,估計也不會有資遣費⋯當 作學到教訓,話真的不能亂說⋯
這是近期在 Dcard 的一則文章,引起網友熱議。
什麼是禁止勸誘離職條款
有些企業為了維護自己的產業競爭力,避免辛苦研發的成果,被跳槽的員工帶 走,會用營業秘密的方式保護,並用競業禁止條款,限制離職員工不得至競爭 對手公司任職,來維持自己的核心競爭力。
但只是這兩個作法是不夠的,更多的公司為了有效保護營業秘密,將營業秘密 分散節點的方式保存,因此如果競爭對手要竊取營業秘密,恐怕要把整個部門 團隊全部挖角,才有辦法達到目的。因此很多公司會進一步跟員工簽訂「禁止 勸誘」或「禁止挖角」條款,防範這樣的事情發生。
一般這種條款都會在員工到職時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聘僱契約中約定,以確保無 論在職或離職員工均有此義務。
在職員工違反禁止勸誘離職條款的後果
若雇主與勞工在聘僱契約中已經約定「禁止勸誘離職」或「禁止挖角」條款, 而員工仍然勸誘,唆使其他同仁離職,甚至勸誘、挖角對象均知悉雇主公司的 營業秘密,這樣的行為及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勞工違反勞 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因此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且可以 不給資遣費,這就是所謂的「懲戒性解雇」。
又禁止勸誘離職條款,其目的多為保護營業秘密,所以違反這個條款的行為, 也同時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 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因此前述 D Card 上留言的網友,會被公司以這 兩個條文開除,並且拿不到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去申請失業給付,也就不 令人意外了。
離職員工違反禁止勸誘離職條款的後果
在我國司法實務上,曾有原任職於電動機車大廠 G 公司的員工,集體跳槽 J 公 司的案例。G 公司為了避免訴訟曠日費時,無法防止跳槽的員工將 G 公司的營 業秘密帶走,傷害 G 公司的產業競爭力,所以對這些跳槽 J 公司的前員工聲請 假處分,要求這些員工不得再唆使或利誘 G 公司員工離職。
離職員工違反禁止勸誘離職條款的後果 在我國司法實務上,曾有原任職於電動機車大廠 G 公司的員工,集體跳槽 J 公 司的案例。G 公司為了避免訴訟曠日費時,無法防止跳槽的員工將 G 公司的營 業秘密帶走,傷害 G 公司的產業競爭力,所以對這些跳槽 J 公司的前員工聲請 假處分,要求這些員工不得再唆使或利誘 G 公司員工離職。
因此法院准許 G 公司之聲請,要求離職員工遵守「禁止勸誘離職」及「禁止 挖角」條款。
保護營業秘密的勞動契約配套
由前述案例可知,保護營業秘密無法只靠「營業秘密法」,沒有勞動契約中的 「競業禁止」及「禁止勸誘離職/挖角」條款,無法做到完整的營業秘密保護, 這是企業在進行營業秘密保護的法律佈局時不能忽略的問題。
全文請見:今週刊陳業鑫律師專欄 https://reurl.cc/Gb546W
文章來源: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網站 http://www.chrma.net/knowledge_detail.php?nid=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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