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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相關的課程 (9)
從工作推薦課程
法律學系碩士學分班
1/3開始報名2/23前完成報名繳費,雜費減免2000進修法律對於未來發展,大有助益。在職場上,提升自我,可將原有專業與法律結合,培養跨領域之專業能力,增進競爭力。同時,厚植法律專業,有利於參加各種國家考試,且取得法學碩士學位後,得報考司法官、律師、公證人或其他司法人員之考試,有助於自我實現。■行政法專題研究(3學分)--王萱琳/副教授【每週六09:00~12:00】 行政法課程主要包含:1.行政法之理論基礎,此涉及行政法之概念,行政法之法源等;2行政組織,此涉及行政機關之組織法、公務員法及公物法等;3.行政作用,此以行政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計畫、強制執行與行政罰等為主;4行政救濟(含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責任(國家賠償法)。 ■民法專題研究(3學分)---吳光平/教授【每週六13:00~16:00】 1. 債之關係可因意定發生,亦可因法定而發生,其中契約為意定之債,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為法定之債,但法定之債中要以侵權行為發生之比例最高,故侵權行為與契約為發生債之關係最重要的兩個原因。侵權行為所生法律問題極為複雜,舉凡侵權行為人的行為能力、行為是否構成損害、構成侵權行為之主觀要件(亦即故意責任、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責任或無過失責任之問題)、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侵權行為的阻卻違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成立及範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及多數侵權行為人之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等等問題皆屬之。2. 由於近世科技進步、交通發達、國際交往頻繁,使現代侵權行為之型態及影響層面與傳統侵權行為有很大的不同,且現代工商社會人與人之間密切往來,使得侵權行為法於現代產生了新議題,傳統侵權行為法將面臨這些新議題對於構成侵權行為之主觀要件、侵權行為之主體、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成立及範圍等的挑戰與變動。故本課程即挑選此等侵權行為法新議題,帶領修課同學領略侵權行為法之新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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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分班-民事訴訟法
手握專業證照,前進職場快易通 ---快速進入「律師」專門領域唯一方法!--- (課程規劃配合考試規定!) 民事訴訟法課綱(三學分) 1.概述 訴訟主體-法院 當事人 2.訴訟客體-訴訟標的理論 3.通常訴訟程序-起訴 舉證責任 4.通常訴訟程序-捨棄 認諾 撤回 和解 5.通常訴訟程序-訴之變更追加 反訴 6.通常訴訟程序-判決 7.簡易程序 小額程序 調解程序 8.上訴審程序-第二審 9.上訴審程序-第三審 10.抗告程序 再審程序 11.第三人撤銷訴訟 12.督促程序 保全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13.人事訴訟程序-婚姻事件 親子關係事件 14.人事訴訟程序-監護與輔助宣告事件 宣告死亡事件 ***上課用書需自備,待本校通知確定開課後再購買*** 民事訴訟法 作者: 呂太郎 出版社: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2021/03/01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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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分班-刑事訴訟法
※必修學分手握專業證照,前進職場快易通 ---快速進入「律師」專門領域唯一方法!--- (課程規劃配合考試規定!)課綱: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與人民基本權利關係最為密切的法律制度之一,且是憲法規定具體之實踐;同時也涉及國家刑罰權能否有效貫徹實施。如何在社會正義與人權保障間取得一個平衡穩定的立基點,即為學習刑事訴訟法所欲關心的主要課題。刑事程序,同時應兼顧事實之真實發現與刑事被告之人權保障,本課程的教學目標即以此為授課中心作為開展,接著並針對刑事訴訟之重要理論及法律規定加以介紹,闡明基本概念之學說爭議與實務新解,使學生熟悉法定程序之體系架構與實務操作,對於刑事訴訟制度及我國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理論與實務運作有基礎之瞭解,建立對刑事訴訟法本質之正確認知。 1. 管轄 1.1 土地管轄與事物管轄 1.2 牽連管轄與競合管轄 2. 辯護人 2.1 指定辯護與任意辯護 2.2 辯護人交通權及其限制 2.3 閱卷權 3. 告訴與告發 3.1告訴乃論與告訴權人 3.2代行告訴 3.3告訴不可分 4. 偵查終結 4.1起訴法定與起訴便宜 4.2絕對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 4.3 再議與交付審判 5. 訴訟客體 5.1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5.2 起訴不可分 5.3 變更起訴法條 6. 對人強制處分 6.1 傳喚與約談 6.2 拘提與逮捕 6.3 羈押 7. 對物強制處分 7.1 搜索之一般性原則 7.2 無令狀搜索 7.3 附帶扣押與另案扣押 7.4 沒收新制相關之扣押規定 8. 證據 8.1 證據能力證明力 8.2 證據法則 8.3 證據排除與證據使用禁止 8.4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8.5 私人違法取證 9. 傳聞例外 9.1 直接審理原則與傳聞(排除)法則 9.2 傳聞法則之例外: 159之1-159之5 10.訊問 10.1 被告 10.2 證人 10.3 其他相關規定 11. 自訴 11.1 自訴權人與得為自訴之人 11.2 自訴不可分 11.3 同一案件先後告訴、公訴、自訴之處理 12. 特別審判程序 12.1 簡易處刑判決 12.2 簡式審判程序 12.3 協商程序 13. 上訴審 13.1上訴權人 13.2 上訴不可分 13.3 不益變更禁止 13.4 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13.5 判決違背法令與程序違背法令 14. 特別救濟程序 14.1 再審 14.2 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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