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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防治:打造友善環境,降低勞資糾紛-2/19(三)線上直播
性別平等教育法已經實施20幾年,學校每半年都有性別平等教育,公司30歲以下的同事大多在學期間都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而30歲以上的同仁、中高階管理階層大多沒接觸過性別平等教育,一定程度資訊落差造成世代的溝通差異,性平事件在勞資糾紛比例中佔了一部分,多數行為人都不知道原來自己的習慣動作已觸犯了性騷擾,職場性騷擾防治教育可以降低不必要的勞資糾紛,進而留住好人才、打造友善職場、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針對受雇者,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包含性平三法的差異,不僅了解職場性騷擾防治也了解校園及日常遇到性與性別議題時該如何自保等危機處理,自助助人。 針對主管職務者,性騷擾申訴事件處理、調查的注意事項,避免調查過程中自己的言行讓被調查者感到冒犯不被尊重,避免公親變事主的情況發生。 性別平等工作法提到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然而不理解性騷擾的定義,又怎麼打造性別友善的工作環境呢? 職場性騷擾防治課程,還可以滿足SDGs17項指標中的9項、分別為1、3、4、5、8、10、11、16、17,成為企業界永續經營的標竿公司。 113年1/17發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準則」其中第9條,受雇者30人以上公司應定期舉辦性騷擾防治知相關教育訓練。 勞動部113年發布勞動檢查方針,職場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是否舉辦也是全面勞檢的一部分。 30人以上企業全員必修! 協助各企業符合勞檢新規的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人資市集提供【完課證明】服務,助企業輕鬆應對勞檢要求,守護職場安全,合規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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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之撰寫秘笈(2024最新版)
勞動契約之撰寫秘笈 【課程說明】 勞動契約成立於何時?一般而言,員工報到之日,即為勞動契約成立之日,雙方得以口頭約定,亦得以書面方式訂定。於勞工權益高漲及勞動檢查全面展開之際,如果能夠把契約寫得周全一點,同時兼顧勞雇雙方需求,具體呈現在書面文字上,講清楚&說明白,開大門&走大路,對於穩定勞雇關係是有正面幫助的,但究竟應該如何下筆並拿捏得宜呢?又,勞動事件法第38條將『出勤紀錄』推定為經雇主同意之執行職務的『工作時間』,是否妥當?如何於勞動契約上,載明清楚加班申請程序及出勤退勤管理,才是避免勞資糾紛的重點,更應該載明清楚:刷卡記錄時間係形式記載勞工進入及離開工作場所之時間,僅做為門禁安全管制需求而已 。本單元《勞動契約之撰寫秘笈》,由《清風俠》老師主講9小時,是人資管理與勞工法令結合的必修實務課程之一,值得您花個時間,跟清風俠學習正派武林秘笈,共同建構穩定發展的勞資關係。 【線上課程搶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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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優汰劣的工作規則撰寫修訂技巧 - 4/18(五) 公開班
1.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團體協約的差異及應用。 2.正確運用工作規則於勞動檢查及法律對話。 3.撫卹條文的訂立與修正,以及法規核備流程。 4.常見工作規則錯誤分析及修正方法。 5.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的案例研析與操作演練。 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勞工局核備在案,並不是一件多麼困難的任務,只要照著官方範本文字,全文照抄,一定通過。但,天底下最貴的東西是什麼?免費的最貴。 因此,企業要訂出一份符合經營需求並兼顧勞工權益的工作規則,就有一定的困難度了,尤其是年久失修及勞動條件不利益下降時,更是人資工作者心中永遠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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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相關的貼文 (358)

資遣員工同時符合「勞退新、舊制」,公司該怎麼做呢?

如果是「同時擁有勞退新、舊制的員工」被公司資遣,他們的資遣費該如何認定計算呢?律師指出:雇主在辦理這類型員工的資遣時,必須分別依勞基法、勞退條例等規定,計算各部分年資之資遣費,且都須要在資遣之日起30日內給付,若有少付或不給付舊制資遣費的情況,依法是可罰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要注意哦!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明回憶起在前東家工作時,因小華被公司資遣,當時小華在公司任職期間,是有新舊制年資的,結果公司計算資遣費時,只有計算給小華新制資遣費,小華不滿,便與公司爭執,最終雙方走上勞資爭議調解的路……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常見問題 由於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分別都有規定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前者是俗稱的勞退舊制,後者則是俗稱勞退新制,實際上兩者有制度的銜接問題,則同時擁有舊制年資跟新制年資的勞工,他們的資遣費又該如何認定、計算呢? 律師解說 首先,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2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從此規定可以確認,在勞退條例94年7月1日施行以後,原本在公司內的舊制年資,將予以保留,當雇主依照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不論是資遣或退休),就需要依照各法規定計算資遣費或退休金。 實務上過去勞工待在同一間公司服務,在勞退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多會與勞工協商約定是否轉換成適用勞退新制,如勞工同意轉為新制,則轉換前的年資將予以保留,留待日後如果退休或被資遣時,該部分的年資仍然需要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計算舊制資遣費或退休金。 再者,勞基法及勞退條例的資遣費計算標準也有所不同,依照勞基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換言之,適用勞基法第17條規定的資遣費計算標準,勞工工作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適用勞退條例第12條時,則為勞工工作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最高發給6個月。所以在小華的案例中,如果小華確實有舊制年資的情況,雇主確實在資遣小華時,要依照前開勞基法第17條規定計算小華舊制的資遣費,才會是給付合法、足額的資遣費喔! 結論 若小華確實同時擁有舊制年資跟新制年資,雇主在辦理勞工資遣時,就必須分別依照勞基法、勞退條例等規定,計算各部分年資之資遣費,且都須要在資遣之日起30日內給付,如果雇主有少給付或不給付舊制資遣費時,主管機關將可能會以雇主違反勞基法第78條第1項規定裁罰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原文標題:什麼!?原來我都搞錯了[資遣篇2]) 【勞工資遣】議題,這些也該要知道: 「資遣同意書」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被資遣後求職,新公司會知道嗎?4項面試準備,消除人資的疑慮 要求員工離職,「開除、資遣、自請離職」可別傻傻分不清楚! 被資遣、未給加班費、高薪低報…常見的勞資爭議有哪些?網議5大「勞資糾紛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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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提醒雇主應善盡法定投保義務

104人力銀行於2024年12月26日發布新聞稿,提到大學生開始迎來最長58天的寒假假期,尤其年關將近,大學生如想趁此時機,從事兼職工作,為自己賺取壓歲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參閱附件函文)特別提醒雇主應善盡法定投保義務,以及勞工提供勞務應得到的社會保險保障,千萬不要讓權利睡著了。 104人力銀行新聞稿網址:https://corp.104.com.tw/archive/storage/news/filename_12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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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舊制退休金看得到吃不到

聯合報2024年12月18日報導900萬勞工9成領不到退休金,勞退舊制缺陷釀下流老人。 詳細報導內容請參閱網址:https://vip.udn.com/vip/story/121938/8431347 該報導提到:勞基法1984年上路至今滿40年,截至去年底為止,領到舊制退休金人數只有83萬餘人,相較最多曾有900萬勞工有舊制年資,等於領到的人占比連10%都不到,令人震驚。 參照實際發生案例,也確有此種情形存在(不少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支應未來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形同勞工於實際退休時,無法領到或足額領到舊制退休金),以勞動部2022年6月24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01212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方便閱讀,內文有所編修): 事實: 訴願人從事金屬製造業等業務,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查詢勞動部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發現訴願人至110年12月14日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110年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逾法定期限(110年3月底)仍未補足差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經原處分機關臺中市政府審查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9萬元,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訴願人辯稱,符合舊制勞工退休制員工共8人,6人為家族親屬關係共同經營,並非屬勞雇關係,且於辦理退休時,切結並拋棄舊制退休金之請求權,另2人係因工廠營運受疫情衝擊,未能及時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業於110年12月30日繳納完成,並未損害勞工權益。 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1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第7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56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勞工因雇主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影響其日後請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權益,因此,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預估次1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所需,並於次年度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此係屬法令強制規定。 依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之資料所示,訴願人所僱勞工於110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之退休要件員工計6人,所需退休金為598萬800元,訴願人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尚不足給付退休金,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訴願人於期限內提撥退休準備金,訴願人未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差額。原處分機關再二次發函,請訴願人應提撥退休準備金,訴願人仍未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差額。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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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加班遭拒…業助找人資惹怒主管被資遣 網搬法律:快收集證據

2024-12-11 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如果遇到勞資糾紛,應即時收集證據,並向勞工局申訴。一名女網友發文求助,她因休假日被迫加班,向主管申請加班,主管卻用「改變公司經營方針」的條文資遣她,所以向網友詢問如何維護權利。對此,網友提出法律條文,表示已經「違法」了。 延伸閱讀:當老闆說:「你明天開始就不用來了」,我該做什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可以詢問資遣費嗎? 一名女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她因為休假日被公司要求加班,於是向主管申請加班,但主管不允許,她轉而向人資尋求幫助,主管得知後憤怒地要把她資遣,但因為沒理由,於是就以「人力調度」為理由,逼原PO轉職務,否則就要資遣她。 原PO表示,公司後來有讓她申請加班時數,但還是要讓她選擇被「資遣」或「轉調工作」,她原本的工作是業務助理,轉調後的工作是業務,理論上是升遷,但不加薪也不減薪。原PO詢問過法務和人資,但他們均表示調度和申請加班無關,公司是依照「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的條文資遣她的。對此,她求助網友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此文一出,網友們搬出《勞動基準法》的法規,表明公司已經違法了,「不給申請加班費已經違反勞基法(擅自改成補休也是不行的),可以蒐集證據檢舉讓公司接受勞動檢查或是調解討加班費」、「要符合勞基法11、12條註1才能資遣啊,公司可能是違法資遣喔」、「非法調動,調動沒有正當性,非法資遣,不能因為這個理由資遣,不然違法」。 也有網友勸原PO蒐集證據,「看有沒有紀錄證明+敢不敢投勞動部,最近查得比較嚴,應該比較有效」、「兩個都請現在開始收集證據,包含主管講的話,寫的信,到時候是告他的證據」。 【補充資料】什麼時候雇主才能「不經預告忠止勞工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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