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內容
(五) :社會工作實習(一)及(二) 11/18前8折優惠社會工作為一助人的專業,是一門學科與行業,專以探討幫助人群,調整社會關係,解決社會問題的學問。其任務包括協助個人增強解決問題的能力、解決有關社會變遷所產生的社會問題及增強各項福利服務,倡導並維護人民之社會福利權益等。準此,本部特開辦此班,以鼓勵更多社會人士投入社會工作行列。本期教學內容
社工師學分班(一):
社會工作實習(一)、社會工作實習(二) 共計6學分
「需修滿考試科目18學分且含社會工作概論、社會個案工作及社會團體工作。實習時間需配合實習社會福利機構上班時間(需學員親自洽談),實地實習每次200小時以上(依社工師實習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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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團督遠距教學google meet 上課
★開課前一週建立LINE 群組,課程連結會貼在LINE 右上方的記事本
※本部社工師學分班遠距教學規劃課程計15科目45學分規劃為4期上課+400小時實習6學分。預計需二年完成。
1.社工師學分班(一):社會個案工作(3學分)、社會團體工作(3學分)、社會工作概論(3學分)、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3學分),計12學分。
2.社工師學分班(二):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3學分)、社會工作管理(3學分)、社會工作研究法(3學分),計9學分。
3.社工師學分班(三):社區工作(3學分)、社會福利概論(3學分)、方案設計與評估(3學分)、社會福利行政(3學分),計12學分。
4.社工師學分班(四):社會學(3學分)、心理學(3學分)、社會心理學(3學分)、社會統計學(3學分),計12學分。
5. 社工師學分班(五):社會工作實習(一) 3學分、社會工作實習(二)3學分。「需修滿考試科目18學分且含社會工作概論及社會個案工作。實習時間需配合實習社會福利機構上班時間(需學員親自洽談),實地實習每次200小時以上(依社工師實習辦法辦理)。」
預計12月開課,各五堂線上團督。第一次實習期間:3/1-5/22 。第二次實習期間:6/11-8/31。
實習時間每週至少16-25小時,連續至少8至12週完成且實習總時數達200小時。2次400小時。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下列五領域十五學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
(一)社會工作概論。
(二)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
(一)社會個案工作。
(二)社會團體工作。
(三)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
(一)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二)社會學。
(三)心理學。
(四)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
(一)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二)社會福利行政。
(三)方案設計與評估。
(四)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
(一)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二)社會統計。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其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前項所列學科要求,經考選部審核公告者,其畢業生應本考試時,免繳交修課證明文件。 第一項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認定標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第 七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 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
二、 專業科目:
(二)社會工作。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四)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五)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六)社會工作管理。
(七)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九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
式試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
四、實習機構資格條件: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乙名以上,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織:
(一)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二)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三)經立案之團體(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
(四)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五、實習督導資格條件: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應有2 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 社工師法第十二條 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