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具備人力資源相關知識、員工關係、出勤管理、人員培訓、激勵、輔導與管理、勞工保險相關法規、績效與薪酬管理、勞資糾紛、勞資關係處理、訓練發展、勞資法令、勞資爭議處理、人資法令、薪資與績效獎酬辦法設計、員工教育訓練與需求分析、法規、行政事務處理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11/24

雇主資遣勞工的預告期間或預告期間工資的正確計算

在勞動檢查實務上,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也就是「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雇主有時一不注意即易發生違章情形。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預告期間工資」規定,其立法意旨係對勞工於未經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於勞工在求職期間應給予一定生活補助,是雇主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如未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者,即應依法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部112年3月31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19312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根據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對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作出解釋:
1. 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舉例:如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因虧損或業務緊縮之規定資遣勞工,預定勞工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為109年4月21日,該勞工的工作年資計算至109年4月21日止為2年6個月,則雇主依法最晚須於109年4月1日預告勞工,其預告期間係自次日(109年4月2日)起算,依曆連續計算至109年4月21日止,始符合法定20日之預告期間規定。
2. 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舉例:如雇主未經依法預告,則需補發勞工20日預告期間工資。如勞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月薪為新臺幣30,000 元,預告期間為20日,則預告期間工資為(30,000元÷30)x 20日=20,000元;但如平均工資經計算為1,100元/日,較前開1日工資(30,000元÷30)為高,則預告期間工資應為1,100元x 20日=22,000元。
貴公司的做法正確嗎?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
違反…、第1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0 0 238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