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後的看「法」

人力資源、勞動法令、人事行政、法令遵循、勞資爭議

SuEric

資深經理

2023/04/28

遭控歧視懷孕外籍移工 Garmin:對方自願提出解約~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啟動調查「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Garmin)」涉歧視懷孕越南移工,Garmin晚間回應,這名員工是自行提出自願解約離職陳述書,表示希望回國待產,並以3月17日最後工作日為離職日,若後續有意會到工作崗位,將全力協助安排。
Garmin今天被指控歧視懷孕越南移工,疑似受害但女子表示,在身體不適求診後發現懷孕7個多月(30多週),不料在主管知悉後,竟然受到責難未提早告知懷孕消息,還遭仲介公司在未告知權益的情況下,要求簽下自願離職書且回國。
對此,Garmin回應,這位越南籍移工為夜班產線人員,3月17日工廠領班主動關心了解後,發現她可能已懷孕,因此轉介人資進行後續關懷,並依據勞基法告知需將其安排轉調日班。
Garmin稱,這位員工後續「自行提出」自願解約離職陳述書,還表示希望回國待產,並以3月17日最後工作日為離職日,但是她已處於懷孕後期階段,不適合搭乘飛機,因此,那位員工在台灣懷孕與生產過程中,仲介公司都有善盡必要的協助,Garmin也持續維持其勞健保效力,若未來他有意復職,公司將尊重同仁就職需求,會積極安排復職,並協助她安心回歸職場。
Garmin 強調,公司以關懷同仁為首要考量,從未要求任何本國籍或是外籍懷孕員工必須離職,若有懷孕員工,皆按勞基法規定提供協助同仁轉調日班,同時指派醫護室及安衛室定期關心等其他支援措施,目前內部尚有近 20位懷孕及產後的外籍移工同仁在職工作,皆將並給予相應需求的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等友善照護措施,工作及薪資權益皆不受影響。(引自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282831 自由財經)
根據上述新聞報導,勞工懷孕7個多月,卻選擇自願離職,不願意享有依法保障女性勞工權益的相關措施,還要回國待產,實在有些超乎常理,本案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已啟動性平調查,後續我們可以注意一下調查的結果,惟女性勞工從懷孕、生產到產後,可享有那些勞動權益,攸關自身之權益,在此略說明如下:
1. 不得於夜間工作:依勞基法第49條第5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即午後10時至翌晨6時),故如上述新聞報導,若女性勞工原本為夜班產線人員,不待勞工提出申請,雇主於獲悉勞工懷孕後,應主動將勞工調整為日班。
2. 申請調整工作內容:依勞基法第51條規定:女性勞工於妊娠期間,如有較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此跟前條有點不同,需由勞工主動提出申請。)
3. 禁止差別待遇懷孕歧視: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懷孕而為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之差別待遇;亦不得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或為解僱之理由。雇主若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亦不生效力。
4. 各種懷孕假別的福利措施:依性別工作平等法15條規定:對於懷孕的女性勞工,雇主須提供產假(8週,須給薪) 、流產假(5日~4週,4週須給薪,5日及1週之流產假,雇主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安胎休養假(同病假,半薪)產檢假(7日,須給薪)。
5. 育嬰留職停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16條規定:得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勞工任職滿六個月後,子女滿三歲前),雇主在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應該以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不可以降低原有勞動條件,更不應該以任何形式威脅或拒絕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6. 子女照顧:依性別工作平等法19條規定:得向雇主申請調整工作時間(子女滿三歲前),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除明文禁止對女性勞工就業或懷孕的歧視,並制定如上述各項保護措施,以保障女性勞工的就業權益,針對懷孕期間的女性勞工,雇主須特別考量女性勞工於特定期間身心理的特殊性,給予適當的安排、保護,除合乎人道、亦為文明社會進步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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