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老師適法策略:好處放兩旁,公益擺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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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老師之適法策略:最新實務判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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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導師是教師的義務,所以公立學校免除教師擔任導師工作,自非屬行政處分】
公立學校與所聘任教師間,因締結行政契約而形成公法關係。公立學校教師擔任導師,既屬教師履行其與學校間之行政契約上義務,則公立學校要求所聘任之教師擔任導師或免予擔任導師,當不具有上下關係之公權力措施性質,自非屬行政處分。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是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公立學校與所聘任教師間,因締結行政契約而形成公法關係。教師法第16 條第1 項所規定教師享有的權利,與第17 條第1 項所規定教師應負擔的義務,在公立學校,乃是基於法律規定,構成公立學校與所聘任教師間行政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內容。其中教師法第17條第1 項第4 款之「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及第9 款之「擔任導師」之辦法,依同條第2 項規定,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以期學校合理妥適要求教師履行該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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