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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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6/27

職業災害系列-什麼是職業災害?

筆者曾擔任104人才派遣子公司總經理職務,某年有位年輕派遣人員在要派公司工廠提供勞務,不幸發生因熱水管線爆裂導致其閃避不及身體背部大面積燙傷事件,此位遭受職業災害的派遣人員經過長達半年以上的醫療期間,最終在派遣公司負起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失能一次金、要派公司也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形下告一段落。
經歷此案,使筆者深刻感受到職災勞工及其家屬的心情與需求,以及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均能善盡彼此責任的重要性。為此,本教室推出【職業災害系列】專文,提供讀者參考與了解。
首先,當一個專有名詞出現時,我們需要對它做個定義,便於讀者入門。
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補償責任規定,與職災勞工權益極為攸關,其僅提到「職業災害」四字,但本法與施行細則皆未有名詞定義的立法解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謂其他法律之規定,司法實務在適用解釋上通常是指向「職業安全衛生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判決意旨參照)或「勞工保險條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此須請讀者留意的是,於2022年5月1日施行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將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中有關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合併納入該新法中。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對職業災害有以下的定義,「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又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參照上述二法意旨,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可解釋為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的行為,致發生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的結果,且該行為與結果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可認定構成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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