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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 Sung

人資專員

2021/12/17

什麼是就業歧視?如何判斷?

【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
一、時事案例
在2021年3月間,臺北市勞動局接獲民眾檢舉,說他去某公司面試時,公司主管竟然以民眾星座是獅子座、血型是O型為理由,不錄取這位民眾。民眾還指出,公司主管除了詢問星座血型,還直接說想要文靜型的員工,不能搶走主管風采。勞動局表示,如雇主確有因民眾星座而有差別待遇的話,已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規定,最高可罰新台幣150萬元。(改寫自聯合新聞網,面試被問星座血型?列就業歧視 勞動局:違法最高罰150萬,2021/3/20,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69/5331148
二、爭議問題
如果雇主是因為星座、血型等因素決定要不要錄用勞工的話,確實可能有違反就業歧視相關規定的問題,但什麼是就業歧視?要如何判斷就業歧視?
三、解說:
(一) 我國與歧視相關的法律散見在多部法規中,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其中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就業歧視」原則性的規定。
(二)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雖然從條文內容可以知道雇主不可以基於這十八項因素歧視勞工,但還是沒有辦法得知要如何判斷就業歧視。
(三) 再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55號民事判決:「就業服務法第5條係禁止就業歧視之規定,而依該條立法意旨,所謂就業歧視,乃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之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之要求是不公平、不合理之行為。」。
(四) 換言之,如果雇主在決定要不要僱用某勞工或約定、調整勞工的勞動條件時,不是基於特定職務工作內容相關理由(如工作經歷、工作表現等),而是基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所列的任一要素為理由拒絕錄用或給予較差的對待時,雇主就有可能會構成就業歧視。
(五) 不過,雖然就業歧視看起來很容易構成,但在實務上最常見的情況是勞工無法證明雇主就是因為這些因素而給予差別待遇(即因果關係)。
四、結論:
基本上就業歧視的判斷基礎在於,「雇主所做的差別待遇是否基於與職務無關的原因?」,例如明明是公司會計人員,主管卻一直詢問有沒有男女朋友、已婚未婚等與會計業務完全無關的問題,而且因為基於這些問題的回答而遭到解僱(或調整工時、工資等)。有符合「歧視原因」及「差別待遇」時才算是法律上所謂的「就業歧視」。
文/華育成實習律師
文章來源: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網站 http://www.chrma.net/knowledge_detail.php?nid=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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