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發此文時,正是8月8日父親節,祝福所有關注本教室的父親們,父親節快樂!平安健康!幸福滿滿!
我們還是要回到今日沉重的主題-離職系列,所謂天底下沒有永遠的老闆,也沒有永遠的勞工(但一定還是有例外的),根據統計,在一個人的職涯歷程中,平均轉職6次到8次,不知讀者諸君是早已超過此一數據,或是遠低於上述平均值?總之,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勞工自請離職原因諸多,只要屆時勞雇雙方能夠好聚好散即可。
但若你的勞動契約多了那麼一條(簽約時連正眼瞧一下都沒看就直接畫押了?又或是雇主等你一簽完姓名後連同一式二份皆回收走了?),約定你如自請離職須事先提出書面辭呈,否則以曠職論,並應給付違約金若干元。
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為單方之意思表示,毋須雇主承諾,一經提出達到雇主,即生預告終止之效力,是應認被告於100年12月10日向原告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其終止契約即為合法。系爭合約第6條第1款約定被告須「提出書面辭呈」,否則以曠職論,並應支付違約金,係對被告課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所無之限制,加重被告之責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之強制禁止規定,應為無效。故原告依系爭合約第6條第1款請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為無理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參照)
看完後,有沒有安心點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