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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4/06/11

勞工自請離職,雇主應何時發放特休未休折算工資?

中央社於2022年4月19日報導:勞動部今天說,勞工離職時若有特休假未休畢,雇主應依法於契約終止日、或是最近的發薪日結算工資,若違法可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統計去年開罰172件,以高雄45件最多。
有雇主主張因各門市分散於各縣市,總公司會計人員僅有1位,對於固定工資會於每月5日前核算完畢並發給勞工。若勞工工資尚有變動情形,需進行查核作業,以確保工資核算的準確性與及時性,故規定統一於每月20日發給勞工。如勞工自請離職,尚有未休特別休假須折算工資時,亦是比照辦理,請問雇主這麼做,會有風險嗎?
以勞動部113年2月23日勞動法訴字第1120023956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方便閱讀,內文略有編修):
事實:
訴願人從事眼鏡零售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對訴願人所經營之基隆門市實施勞動檢查,發現所僱勞工昝君及張君均於112年8月31日離職,且尚有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訴願人未於112年9月5日約定工資給付日,結清並給付其前述特別休假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基隆市政府審查屬實,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2萬元,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改善。
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1年度實施者,於次1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第24條之1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本法第38條第4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二、發給工資之期限:…(二)契約終止:依第9條規定發給。」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3月17日(82)台勞動二字第15246號書函略以,勞工因故自行離職,雇主至遲應於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訴願人為雇主,應知悉並遵守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其以所轄門市眾多,僅1名會計人員處理勞工工資,致無法於112年8月31日昝君及張君離職時或於9月5日約定工資給付日,分別折算發給其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為由主張免責,尚不足採。又訴願人於112年9月20日始給付昝君及張君前述特別休假工資,核屬事後改善行為,不影響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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