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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8/02

面試系列-面試時知悉求職者懷孕計畫後即停止後續面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雇主違反第7條至第10條、第11條第1項、第2項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有前2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下舉勞動部民國106年12月22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16113號訴願決定書的個案為例:
事實:
訴願人為招募業務助理職缺,於106年3月13日面試求職者李君後,於隔日以電子郵件通知李君,表示因無法與之事先約定,若錄取後懷孕則終止勞動契約,故不再進行後續面試流程。李君遂於106年4月12日向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提出懷孕歧視之申訴。案經原處分機關進行事實調查,認訴願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懷孕歧視)成立。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懷孕歧視),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第3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整,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請立即改善。
理由:
李君於106年4月12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訪談紀錄中陳稱:「(問)請問您認為公司不錄用您的理由為何?是否與您的性別有關?(答)他有問我是不是有懷孕計畫,我回覆他目前沒有,但他認為我剛新婚,認為近期蠻有可能會懷孕的,所以不願意錄用我。(問)請問就您所知,公司有因相同理由而不予錄用其他人嗎?(答)我問他前員工離職原因,他們表示曾因為請產假而發生不愉快,所以不希望新進員工有這樣的困擾。」
訴願人於知悉如與李君訂定懷孕後即終止勞動關係之契約係違法行為後,旋即取消與李君繼續面試之流程,是訴願人不再進行面試流程已使李君無錄取之可能,形同拒絕錄取李君,而顯對李君造成差別待遇。又訴願人行文原處分機關之說明書中已就本案違法事實坦承不諱,則訴願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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