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03/02

ChatGPT回答中文法律問題的程度如何?

Open AI公司於去年11月底所推出的人工智慧聊天機器人ChatGPT,只用了短短2個月時間,每月活躍用戶即快速突破1億大關,你是否也是其中一員呢?
ChatGPT在勞動法領域的造詣如何?令人好奇!
我提出了一則問題如下(案例來源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雇主招募員工要求提供隱私資料及個人資料參考原則):
求職者應徵餐廳服務員,收到餐廳錄取通知書時,餐廳要求報到時必須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個人信用報告」,未補齊資料前視同報到手續未完成。請問餐廳可以這麼做嗎?
ChatGPT回答如下:
根據台灣法律規定,雇主有權要求應徵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個人信用報告等,以評估其是否符合應徵職位的資格及適性。
然而,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雇主在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徵者個人資料時,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並保障應徵者的隱私權。因此,餐廳在蒐集應徵者個人資料時,應當依法遵循「必要性原則」,確認所蒐集的資料是否為必要且合理,並在告知應徵者蒐集目的、利用範圍及期間等相關資訊後,取得其同意並遵守相關規定處理個人資料。
因此,如果餐廳確認所蒐集的證明文件為必要資料,並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個人資料,並在告知應徵者相關資訊後取得其同意,則其要求應徵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是合法的。
小結:
基本上,ChatGPT可以判斷並引用「台灣法律規定」並言之有物,已經不錯了。只是其引用的國內法律主要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尚有不足。
本題所指餐廳要求應徵者報到時必須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及「個人信用報告」部分,是屬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隱私資料,根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3款規定,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等。準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個人信用報告」是屬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隱私資料範疇(個人生活資訊)。故本題的判斷重點,應在於餐廳蒐集應徵者之上開隱私資料與服務員職務之間是否符合就業所需之要件。
對於上開隱私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依照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2項規定之立法理由,載明「隱私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於施行細則或就業服務法未規範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可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是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別法而應優先適用。
什麼是就業所需之要件?依照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2項規定,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因此,求職者應徵餐廳服務員,依其職務說明內容,餐廳要求應徵者於報到時必須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個人信用報告」,參照上述,應不符合就業所需要件之合目的性,以及與目的間具正當合理之關聯性,餐廳如此做(為保護弱勢求職者之工作權益,即便雇主事先徵得求職者口頭或書面同意,蒐集上開資料,但依常理,求職者身處地位不對等的情形下,為獲得面試或錄用機會,當會反於個人意願而放棄個人資訊自主權被迫接受,惟無論如何,雇主應僅得要求求職者提供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仍不及於其他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之意思,…,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依照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得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由此可以看出ChatGPT在中文法律方面的學習資料還需要繼續深化,讀者對於回答的內容,也須多方查證,以免錯誤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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