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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04/18 06:00

雇主規定「留職停薪到期若未尋得職位視同自願離職」,有效嗎?
自由時報於2020年11月6日報導:曾於2008年獲選「台灣100 MVP最有價值經理人」的台灣IBM經理高男,2015年遭公司強逼「自願離職」,經法院訴訟後,先敗訴,二審逆轉,最後最高法院判決IBM敗訴確定,高男獲賠900萬,創下我國僱傭關係訴訟判賠金額最高紀錄。
這則個案帶給雇主什麼啟發?第一,讓雇主了解留職停薪的法律意涵為何,以及雇主對此仍負有履行其他契約義務的責任;第二,縱使雇主於自訂的留職停薪辦法中明定「申請留職停薪員工之原工作職位不予保留,員工有責任在留職停薪屆期前找尋復職之職位,若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時未尋得適當職位,將以員工自願離職辦理。」法院也認定無效。
換言之,當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留職停薪後,勞工於期間屆滿前請求復職時,雇主應使該勞工回復原職務,縱使原職務不復存在,也須積極協助勞工於內部轉調其他得以勝任的職務,而非任由勞工於內部自行尋找,尋找不成時,即片面以自願離職方式處理。但若是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或任一方確有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法定終止事由,即與本案爭議無關。
以本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為例(為便於閱讀,內文略有編修):
事實:
甲男自85年10月1 日起受僱於乙公司擔任系統工程師,104年3月調升為GTS經銷通路業務發展經理。甲男嗣於104年12月17日申請自105年1月18日起至同年4月15日止留職停薪,復於105年3月25日再次申請自同年4月16日起至106年4月16日止留職停薪,並簽署留職停薪文件。乙公司於106年1月間通知甲男:因公司目前並無適當職位可安排甲男復職,甲男未於留職停薪期滿前尋得適當職位,兩造間僱傭關係依留職停薪辦法及留職停薪文件之規定,已於106年1月15日終止。甲男於是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以及請求乙公司自106年2月1日起至甲男復職日止,按月於翌月1日給付甲男每月薪資新臺幣165,741元等主張。
理由:
按勞動契約上之「留職停薪」,係指在契約存續中,勞工暫時免除提供勞務,雇主暫時中止給付工資,勞動關係之主給付義務暫時中止之謂。勞動契約之主給付義務雖暫時中止,但勞動契約既未消滅,勞雇雙方仍應本於誠信原則,履行其他契約義務,於勞工申請復職時,雇主非有正當理由,自不得任意拒絕;且雇主掌握企業內部職缺之資訊,自負有將資訊告知勞工,供其選擇及決定是否復職之義務。查上開留職停薪辦法、留職停薪文件約定被上訴人須自行覓得職位始能復職,原審認上開約定,係減輕上訴人於勞動契約下所負之義務,及加重被上訴人所負之責任,且其結果係被上訴人留職停薪期滿前未覓得適當職位以復職,即以自願離職處理,自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2款規定,應為無效,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亦無違背論理法則、證據法則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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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立婕

產品行銷專案經理

04/18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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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涯賽道上,與法同行!104人資長的勞動法令一對一諮詢
#### **顧問諮詢內容** * 工作者及新鮮人的就業、被資遣相關勞動權益議題 * 中高齡再就業相關鼓勵政策內容及勞動法令議題 * 自由工作者在勞基法規中的相關權益議題 <br><br> #### 適合對象 * 新鮮人或工作者,想檢視工作合約或了解勞動相關權益 * 重返職場的中高齡就業者,想了解相關補助跟法規 * 自由工作者,想了解勞動相關權益 <br><br> #### **鍾文雄老師怎麼說** 新鮮人第一天上班,公司要我簽一份看起來不合理的工作合約,為了飯碗該簽下去嗎?正職、約聘與派遣的工作權益到底差在哪?想提離職怕公司處處阻礙,我該怎麼做?或者突然被離職該怎麼確保自己的權益? <br><br> 下班後主管Line我交辦事項,非上班時間工作,可以要求加班費嗎?中高齡再就業,在政府積極推動下有什麼優勢?又該怎麼申請相關補助?外送員等自由工作者是勞工嗎?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嗎? <br><br> 你知道嗎,工作者從進入職場的第一天起,勞基法就跟自身的權利義務息息相關,但大部分工作者沒有機會與管道了解勞基法,等到發生事情時,更殘酷的是不知道該找誰求助。許多職場的問題,若能有熟知勞基法,再加上豐富人力資源個案處理經驗的人能諮詢,可以幫助你找到更好的解決方式。 <br><br> 我是鍾文雄,從事人力資源主管資歷30年,因為工作的關係在勞動法令上有極深的研究,2020年獲聘司法院法官學院講座 。無論是新鮮人、資深員工或是中高齡求職者,許多工作者都會跟我請教勞動法令相關的議題,我也在104職涯診所為許多網友解惑。 <br><br> 工作者常常因為不熟悉勞基法而讓自身權利受損,但發生狀況時不方便找公司的HR洽談,此時若有個公正的第三方專家,便是最好的資源。這一對一諮詢,我想幫助你了解自身的勞動權益與保障,無論你是進入一個新職場,想檢視工作合約,或是遭遇被資遣、自願離職,遇到你覺得不合理的情況,都歡迎你帶著問題與相關資料來找我。職場賽道上,記得與法同行,會讓你的職涯走得更順利! <br><br> #### **鍾文雄老師專欄精選** * **[公司明顯違反勞基法,該怎麼辦?上市公司人資長提供自救懶人包](https://senior.104.com.tw/consultant/story/62598/how-to-protect-youself-from-unscrupulous-company)** <br><br> * **[辛苦打拼20年,晉升經理人之列後,退休金竟一夕歸零?](https://senior.104.com.tw/consultant/story/63253/labor-standards-act-is-not-for-professional-manager-one-on-one)** <br><br> #### **諮詢方式及時間** * 線上諮詢:1小時(限 LINE 諮詢) * 面對面諮詢:1小時 <br><br> #### **諮詢提醒** ★ 請確認在諮詢前已先準備好您想問的問題,主要用意是讓您能先認真思考,在諮詢時能更有收穫唷! <br><br> #### **諮詢注意事項** * 請學員務必準時出席,若諮詢時間已開始而未出現,則諮詢費仍照常計算不予退費,且老師不再另加時諮詢。 * 會面 48 小時內,若學員取消諮詢,不會退費亦無法調整延期。 * 要約面談或線上諮詢課程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 實體諮詢如有超時,場地費用將由學員負擔。 * 出於對主題匹配度、時間精力分配、諮詢方式、學生上課評價等因素考量,顧問有一定機率會拒絕學員諮詢,因此請準備好充足的資料與老師做事前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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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與勞工以契約訂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約定?
農曆春節前後一向是國人選擇轉職的熱門時段,若你有意轉職,除了祝福順利尋得新伯樂外,更重要的是,達到漂亮離職安全上任的目標。
國內上班族絕大多數皆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的不定期契約勞工,若選擇自請離職時,應注意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依照上述規定,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動基準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例如勞工工作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若該勞工欲自請離職,依照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預告期間為10日前,但若雇主以契約約定方式,要求勞工須於30日前預告,可行嗎?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16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亦即勞工只需要遵守上述法定預告期間即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93號行政訴訟判決可供參考:查翁君自101年8月13日起任職原告,迄至102年4月1日離職,其繼續工作時間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 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其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為10 日。詎原告於101年11月1日與翁君合議變更上開法定預告期間,將勞工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由10日延長為30日,顯已違反上開法律之強制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原告與翁君約定30日之預告期間,逾10日部份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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