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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08/29

公布網紅手機號碼 雞排妹一審判4月易科罰金12萬
雞排妹鄭家純先前被指控在臉書直播時,公布網紅陳沂手機號碼,台北地方法院判雞排妹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今天二審開庭,雞排妹出庭受訪表示,從兩則貼文無法判斷故意洩漏個資。另外她也聲請網友作證,但證人請假沒有出庭。
一身白色洋裝,搭配白色高跟鞋現身北檢,雞排妹鄭家純被指控,先前在臉書直播時,以張貼顏色代碼等方式,公布網紅陳沂手機號碼,北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鄭家純,台北地方法院判雞排妹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雙方一路從一審打到二審,17號二審開庭,雞排妹鄭家純:「加上具有足夠識別度的個資,那好像也才2個月,何況說我們這一件,其實它是分開的2則貼文,那單獨看這2則貼文的行為,它都沒辦法去判斷說,有任何故意洩漏個資的部分。」
另外雞排妹也聲請網友當證人,律師受訪時也說明原因,律師陳克譽:「重點是那2則貼文,其實如果你把它個別拆開來看,其實從一般人角度來看,根本就無法窺得到說,這個是屬於陳沂小姐個人的個資。」希望藉此證明,她沒有公布陳沂的手機號碼,不過原本預定傳喚的證人,請假沒有出庭。
東森新聞網)
兩個女人的戰爭,從社交媒體幾度交火,現在延燒到法院另闢戰場,本案緣起於網紅雞排妹(鄭家純)與另一網紅陳沂於2021年直播同框時,雙方一言不合互嗆,雞排妹不甘被陳沂在直播中唸出私人手機門號全碼,於是反擊也公布陳沂手機門號,但雞排妹僅唸出前4碼,就因陳沂當場尖叫而打斷。雞排妹之後在臉書粉專PO文2篇,第1篇公布陳沂手機門號前4碼,第2篇則是用1張咖啡色色卡,色卡上有6位數的色碼,不少網友循著線索拼湊出陳沂私人手機門號。於是陳沂告雞排妹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主張因為雞排妹洩漏她的個資,害她飽受網友電話騷擾,每天以淚洗面,雙姝大戰,就此展開。
一定有網友馬上提出疑問,不是因為陳沂先唸出雞排妹手機門號而且還是全碼,雞排妹才反擊,而且雞排妹還只是po文隱喻,為什麼陳沂沒事,雞排妹反而被判刑,原來士林地檢偵查後發現,雞排妹先前就已經在臉書公布自己手機門號,無證據顯示她遭陳沂侵害個資,而為不起訴處分,雞排妹不服,提起再議及聲請交付審判,仍被裁定駁回,至於,雞排妹抗辯其分開的2則貼文,單獨看任何一則貼文,都沒辦法判斷有故意洩漏陳沂個資,是網友自行作不當連結所致;惟法院審理後認為:
1、 雞排妹之所以取得陳沂門號,是因為先前表示要訪問對方,於是陳沂將自身電話號碼提供給雞排妹,以便聯繫工作事宜。故其利用須僅止於此特定目的。
2、 雞排妹因不滿陳沂在直播時公開其行動電話號碼,欲使其感同身受,但陳沂當下即表達不同意被公開門號,也告訴雞排妹「公布其聯絡方式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他人任意撥打系爭門號會感到被騷擾」,但雞排妹仍然予以公開,故不能稱不知其行為已然違法及將對他人造成騷擾。
3、 雞排妹的臉書上有網友表示「你這個就太故意/刻意洩個資。直播講4個號碼,大家都提醒+警告你不要公布,沒想到你卻直播後在你fb公布後6碼。大家都知道這是什麼」,顯然只要關注雞排妹臉書的不特定人透過2篇文章結合後,即可知悉屬於陳沂個人資料的手機門號。
4、 依陳沂提供的中華電信用戶通信紀錄報表顯示,在雞排妹於臉書公布其手機門號後,陳沂的手機來電及簡訊確有暴增,造成其生活和工作上之困擾,雞排妹所為確已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隱私。
最後法院更以釋字第603號解釋:「…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法官苦口婆心地告訴雞排妹,既然妳取得門號的目的,是為了與告訴人聯繫工作事宜,且告訴人已明確告知不同意妳洩漏她的手機門號,妳為了報復告訴人而公開其門號的行為,已經逾越了個資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且讓告訴人受有損害,加上妳犯後一昧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且未與告訴人和解,實難認有悔意,才會判了妳4個月,雞排妹妳聽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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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在公司LINE群組幹譙他人,有事嗎?
職場中,公司各單位基於資訊分享或溝通交流需要,常會設立數個LINE群組,裡面人數動輒三人以上,若哪天某一群組內因員工爭搶客戶或業績發生爭執,某一員工因情緒失控,於群組中對另一員工發送不堪入目的文字或圖片,會發生哪些法律後果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63號刑事判決即處理了一則員工因業績而起的糾紛:
甲乙為同事關係,二人因業績糾紛,於民國104年11月21日18時許,甲以暱稱「青」在其公司「丙化妝品南區員工」得共聞共見的LINE群組中,張貼「幹」、「你媽機巴」、「幹你媽」、「機巴毛」、「賤貨」等語辱罵乙。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又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其內涵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者。
查甲於丙化妝品南區員工得共聞共見的LINE群組中,張貼「幹」、「你媽機巴」、「幹你媽」、「機巴毛」、「賤貨」等訊息辱罵乙,而群組內有成員16人,故甲侮辱行為已達於「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之程度,且令乙感到難堪、不快,自屬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尊嚴之評價。是核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要提醒注意的是,不要誤以為員工群組屬於未對外人公開的封閉群組,在群組內隨便幹譙其他成員,發送具有謾罵嘲弄或輕蔑貶抑的文字或圖片行為無事,事實上,群組成員超過三人以上即已符合公然的要件。
此外,辱罵者除犯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外,被辱罵者亦可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辱罵者賠償精神慰撫金。
如上所述,在公司LINE群組內幹譙他人,確實會有事,切莫逞一時口舌之快,傷了同事間的情誼,還為自己增添一筆無謂的前科紀錄及荷包失血(還有公司內部懲處),真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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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精靈

07/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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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星人

3小時前

產品經理怎麼看?競爭對手的四種類型
競爭對手的類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 直接競爭對手:這些公司直接提供與你的產品或服務相同或非常相似的產品或服務,並且在同一目標市場上競爭。他們可能是你最直接的競爭對手,因為他們的產品和服務與你的直接競爭,顧客須在你跟你的競爭對手間做選擇。
2. 間接競爭對手:這些公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能與你的相似,但並非直接競爭。它們可能滿足相同的客戶需求,但以不同的方式或在不同的市場定位,雖然不直接競爭,但它們仍然可以影響你的業務。
3. 替代品競爭對手:這些是完全不同的產品或服務,但滿足了相同的客戶需求。當客戶發現有替代品可以滿足他們的需求時,他們可能會轉向這些替代品,從而影響你的業務。
4. 新進入者:這些是新進入市場的公司,可能對你的業務構成潛在威脅,他們可能帶來新的技術、創新或競爭策略,挑戰現有競爭者的地位。
了解這些不同類型的競爭對手可以幫助你制定更全面和有效的競爭策略,並做好應對各種情況的準備,須確保我們在直接競爭者面前保有競爭力、不會因間接競爭者而失去過多客群以即確保自己是潛能替代品競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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